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战略部署,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建设高水平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 《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8〕4 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 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 号)、《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 号)、《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 号)、《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导师是指经个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具有研究生培养和指导能力的教师工作岗位。根据培养对象类型不同,分为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第二条 导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是学校导师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学院是导师管理的主体。
第三条 导师管理实行评聘分离制和招生资格定期审核制,逐步淡化导师资格终身制、实现导师资格管理向导师岗位管理的转变。
第二章 导师任职资格要求
第四条 资格认定原则
以德为先,新增导师须政治素质过硬,模范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注重遴选学术水平高、发展潜力大的青年教师和业务素质高、实践能力强的行业企业骨干担任导师,不断优化导师队伍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及类型结构,提高导师队伍整体质量;坚持标准,程序公开,严格认定,保证质量。
第五条 校内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基本要求
1.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应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称(含校卓越特聘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专业型硕士生导师应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称(含校卓越特聘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或副主任医师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任职资格申报当年的 6 月 30 日至其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 4 年,暂不退休、经批准延聘人员,其退休年龄按人事部门文件及聘用合同执行。
2.具有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或曾开设研究生课程,或参与研究生课程教学。
3.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硕士生的职责,每年能保证不少于半年时间在校内指导硕士生。
4.近 5 年内,取得较好的业绩,具体要求参见《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任职和招生资格基本业绩要求》。
5.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除应具有坚实的学科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在本专业学位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了解相关行业领域的发展情况,并与产业、行业或企事业单位有合作。
第六条 校外学术型合作导师任职资格基本要求
1.仅限于已与学校签署联合培养研究生合作协议的国内外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导师担任,申请人应获得所在单位推荐担任学校校外合作导师。
2.申请人须在所在单位已获得相应导师任职资格,并符合学校对相应导师任职资格条件中的职称要求。
3.校外合作导师根据相关合作协议与校内导师共同招收相应学位类别、层次的研究生。
4.校外合作导师须履行校内导师的各项职责,除合作协议规定内容外,培养研究生的其他相关事宜(如知识产权归属等),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第七条 导师任职资格审核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所申报的学科专业须与现从事的科学研究密切相关。申请人填写导师申请表,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学院提交有关证明和材料。
2.学院初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资格条件,并结合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培养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会议评审,参会人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 2/3,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方可通过,对通过的申请者,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
4.学校审核、评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复核有关材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复核通过的硕士生导师申请人进行会议评审,同意人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方可通过。
第八条 新调入学校的教师,凡在外校已具有导师任职
资格(不含兼职)且与学校硕士点专业相关者,可由原单位出具证明材料,也可由本人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后,取得学校对应学位授权点导师任职资格。对于学校引进或培养的获国家级各类人才称号的教师、新调入学校且已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其他因学位点建设和人才培养需要增加博士生导师的,经学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审批,可直接增列为博士生导师。
第三章 导师任职资格调整
第九条 导师资格实行动态调整制,导师调离或退休时自动失去导师资格。
第十条 导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导师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罚的;
2.在课堂或其他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
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师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
4.对所指导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负有重要责任的;
5.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6.所指导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7.因导师本人原因与所在研究生导师组或学术团队严重不团结,妨碍学位点建设或研究生培养的。属于上述 1-5 情形被撤销导师资格的,不能再申请导师资格。属于上述 6-7 情形被撤销导师资格的,在撤销导师资格 2年后才能方可重新申请申请导师资格。
第四章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原则
1.根据建立导师岗位动态调整机制的原则,实行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度,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将师德师风、学术活跃度和人才培养质量作为评价导师要素。
2.按照校院两级管理工作思路,学校确定导师招生资格申请基本要求,学院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下制订具体细则并实施。学院将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建立健全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机制。
3.具有招生资格的硕士生导师当年招收的具体学生数,由学院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自定分配细则确定并公示 3 个工作日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招生资格基本条件
满足导师基本要求及条件,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且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当年招生资格。
1.年龄:任职资格申报当年 6 月 30 日至其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 3 年,暂不退休、经批准延聘人员,其退休年龄按人事部门文件及聘用合同执行。
2.相关成果:近 3 年内取得较好的研究成果,有稳定的研究课题和较为充足的经费以保障研究生培养,具体参见《杭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任职和招生资格基本业绩要求》。
3.培养质量:培养质量好,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质量问题或责任事故。
4.研究生数:每位导师每年招收研究生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不含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及校外所带博士研究生数。
5.奖励计划仅限于国家级人才及以上荣誉获得者,每年最多可奖励 1 个博士或 2 个硕士招生指标。
6.近 5 年所指导研究生未出现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导师负有责任的极端事件。
第十三条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1.根据学校对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工作的安排,学院在不低于学校基本条件等要求的基础上,制订本学院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细则,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施行。
2.学院将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导师招生资格的审核工作。经学院审核通过而获得招生资格的硕士生导师名单,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未通过招生资格年度审核的导师,不可以上岗招收研究生新生。
第十四条 在不超过学校允许招生的年龄的前提下,获上年度省级优秀学位论文和校级优秀学位论文的导师,可分别连续三年和两年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不受其科研业绩相关条件的限制。
第十五条 导师的招生学科(专业)原则上应与其任职资格的学科(专业)一致。对于因科研方向发生改变、需要转学科(专业)或跨学科(专业)招生的导师应向所欲招生学科(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如需跨学院(或研究中心)招生,还须获得原培养单位同意,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招生。
第十六条 导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减少其招生指标或暂停其招生资格,且在 3 年内不得担任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1.在学校上一学年学位论文评审中,其指导的论文出现 1篇“不合格”的,减少 1 个招生指标;出现 2 篇“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出现“不合格”的,暂停导师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 1 年。
2.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其指导的论文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暂停导师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 1年;多次或连续 2 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取消其 3年招生资格。
第五章 导师管理
第十七条 导师招收研究生实行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制度,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细则。应优先支持学术水平高、科研项目多、培养质量高的导师招收研究生,但每位导师招生数不得超过第十七条既定数。
第十八条 研究生培养期间一般不得变更导师,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导师的,由研究生或导师提出申请,经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可由学院另行安排导师。
第十九条 导师因出国、生病等原因短期内不能指导研究生,应妥善安排并落实本人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离校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者,应将指导措施报所在学院备案;离校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者应向所在学院申请,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离校 6 个月以上者,应提前 1 个月到研究生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导师不能以学生未毕业为由而申请续聘、延聘。正在指导研究生的导师若达到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其指导的研究生原则上须由学院另行安排导师,特殊情况由学院、导师、学生三方协商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一条 在指导研究生期间调离学校的导师,其指导的研究生由学院另行安排导师。特殊情况确需继续指导研究生的,由导师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由其继续指导至研究生毕业,且导师在研究生培养方面须接受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指导研究生期间,导师未经学院同意,放弃对学生的指导责任,学院有权向学校申请取消其导师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导师每三年至少参加 1 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和所在学院组织的导师培训。所在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安排落实导师培训计划,建立新任导师岗前培训制度,所有新任导师必须参加学校专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后方可招收、指导研究生,并将培训情况与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和岗位聘任挂钩。
第二十四条 对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有署名权;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取得的成果,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拥有知识产权;研究生获得校级及以上学术、学科竞赛奖励的,学校同时对导师进行奖励。
公示时间:2022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12日。
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学院办公室或学院纪委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须提供本人的联系方式和真实姓名。调查期间将严格为反映人保密。
联系人:葛老师
联系电话:28865611,手机 13867990025
邮箱:smz_qxtqloaer@dingtalk.com
地址:仓前校区慎园8-209办公室
附件2:2022年基础医学院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