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医学院关于给予韦**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编辑:学工办 时间:2024-10-21 访问次数:58

各班级,各位同学:

韦**,学号:2023211302072,基础医学院口腔232班学生。

该学生在2024年9月间在学生公寓消防安全检查中,被发现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杭师大学(2016)12号)第三十二条。决定给予以上同学通报批评处分,并取消其违章学年评奖评优资格。处分期限为6个月。处分期满可自动解除。

以上同学如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之日10日内,依据《杭州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杭师大学(2017)88号)向杭州师范大学基础医学院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提出申诉,学院不予受理。



杭州师范大学基础医学院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