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班级,各位同学:
吴**,学号:2023211301127,基础医学院临床234班学生;
张**,学号:2023211301166,基础医学院临床235班学生;
陆**,学号:2023211301149,基础医学院临床235班学生;
周**,学号:2023211301160,基础医学院临床235班学生;
妥**,学号:2023211301048,基础医学院临床232班学生;
疏**,学号:2024211302006,基础医学院口腔241班学生;
范**,学号:2022211301142,基础医学院临床224班学生;
项**,学号:2022211301001,基础医学院临床221班学生。
以上8位同学在2024年10-11月间的学生公寓消防安全检查中,被发现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根据《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杭师大学(2016)12号)第三十二条。决定给予以上8位同学通报批评处分,并取消其违章学年评奖评优资格。处分期限为6个月。处分期满可自动解除。
杜**,学号:2023211301021,基础医学院临床231班学生。
以上同学在2024年11月校内违规载人行驶非机动车,违反《杭州师范大学校园交通管理细则(修订)》(杭师大办(2018)8号)第十条规定,决定给予以上1位同学通报批评处分,并取消其违章学年评奖评优资格。处分期限为6个月。处分期满可自动解除。
以上同学如对本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之日10日内,依据《杭州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杭师大学(2017)88号)向杭州师范大学基础医学院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提出申诉,学院不予受理。
杭州师范大学基础医学院
2024年11月27日